10月24日,备受关注的民事诉讼法修正案草案提请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审议。这是继2007年十届全国人大对审判监督程序和执行程序的部分规定作出修改后,民诉法进行的首次“大修”。此次修改主要围绕完善调解与诉讼相衔接的机制;进一步保障当事人的诉讼权利;完善当事人举证制度;完善简易程序;强化法律监督;完善审判监督程序;完善执行程序七个方面内容进行调整。威专家学者,就7个方面的问题进行详细解读。
老赖隐藏、转移财产,拒不履行生效判决、裁定的,个人的罚款金额将从1万元以下提高到10万元以下,单位的罚款金额将从1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提高到5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10月24日提交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的民事诉讼法修正案草案对此予以了明确。
“执行程序的修改尽管在条文数量和满足实践需求方面,没有达到社会各界的预期,但是有限的修改中,也有若干可圈可点之处。”参与本次修法的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肖建国10月27日接受《法制日报》记者采访时明确表示。
几位来自执行一线的法官则认为,执行和审判无论是理念上还是操作上差距很大,执行程序要求特别多,民诉法修正案最好能在条款设计上更加精细化。
沈栋应做梦也没有想到,法院居然对其开了罚款单。在一起交通事故中,沈栋应作为车主被判承担连带赔偿责任。面对高额赔偿款,沈栋应哭穷坚决不赔。申报财产时,他坚称自己没有任何存款可供执行。
江苏省无锡市锡山区人民法院执行局局长刘飞平记得,法院多次催促要求沈栋应自觉履行都没有效果,后来在查询银行时发现沈栋应有存款,是有能力履行法院判决的,遂以虚假申报财产为由对沈栋应罚款5000元。
近年来,老赖规避执行方式是五花八门,手段不断翻新,从最初的拒不履行、刻意回避,发展到无偿或低价转移财产、放弃债权、虚假或抽逃出资、将股份转让给无踪迹或无履行能力之人、与案外人串通提起恶意诉讼等。为此,最高人民法院目前正在全国法院系统开展为期一年的反规避执行专项活动。
刘飞平介绍说,锡山法院创建了包括严格落实财产申报在内的6项反规避执行制度。今年1月至8月,该院共对拒不申报或申报不实的当事人罚款21人次,罚款金额达91万元,拘留17人次。通过以上制裁手段,此类案件95%以上得以执行。
“民诉法修正案草案对逃避执行的制裁进行了规定,即对于通过假诉讼、假仲裁、假调解逃避执行的,可以罚款、拘留甚至追究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这一规定强化了对妨害执行、规避执行和逃避执行的打击制裁力度,彰显了立法机关对背德失信行为的不宽容态度,对于我国正在建立的执行联动威慑机制具有积极的促进作用。”肖建国说。期待15日拘留期延长
在肖建国看来,本次执行程序的修改远远不能让人满意。他认为,仅仅提高罚款数额而未延长拘留期限,未必能够达到震慑老赖的效果。
“执行中,有三分之一以上的案件能通过拘留这一强制措施解决。”作为基层执行法官,刘飞平在司法实践中也深刻感受到了拘留期限过短对执行工作的制肘。
记者提到此次民诉法修正案草案进一步提高了罚金数额时,刘飞平表示,罚款措施对付老赖还是蛮好用的,解决了一批执行难案件。
“民诉法修改的条文不能太过原则化,对拒不执行判决的被执行人罚款5万元到100万元的规定要有实施细则。”刘飞平建议,根据案件标的和情形确定罚款额。
肖建国认为,在无法找到老赖财产的情况下,开出巨额罚单同样会变成空头支票,而且罚款先行会进一步减损老赖的偿债能力,导致罚款的失灵,因为罚款指向的对象无形中变成了债权人,法院实际上惩罚的是债权人。因此,延长拘留时间是比罚款更为有效的手段,他建议可以规定6个月拘留期,或者至少3个月拘留期。
河北省邢台市中级人民法院执行法官巩跃民在接受《法制日报》记者采访时说,承担80%执行案件的基层法院,在破解执行难上的实践和立法愿望上,有着常人没有的艰辛和迫切。
巩跃民认为,当前民事诉讼法中关于执行的条文和相关司法解释太少,存在法律空白。目前法院执行的强制手段力度不够,如对不配合执行的责任人拘留两次之后不能再进行拘留,而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在司法实践中适用的情形实在是太少,没有起到应有作用。
“我们法院这么多年,只有一起案件因为被执行人擅自将法院查封的财产予以处理而被移送公安机关,最后被判处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邢台中院法官李明达认为,这一罪名规定过于原则,在移送公安机关立案时,要求法院执行局提供被执行人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的证据等,导致司法实践中适用该罪名的少之又少。他建议,借此次民诉法修改之际明确,符合哪些情形的行为可以追究拒执罪。
刑法第313条规定的拒执罪,规定由公安机关立案侦查,检察院起诉。“如果将拒执罪改为自诉案件,既能降低公共执法成本,又能起到打击背信行为的立法目标。”肖建国说。